·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
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
,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
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 https://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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