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且沒有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然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但再有第2次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130001793-2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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