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如果超過期限申報,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219003699-2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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