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202171日以後,出售201611

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

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212003424-26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