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2016年1月1日
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
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212003424-26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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