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
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
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
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
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206001312-2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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