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

、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

納契稅。」,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

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範

圍,所以免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128003614-26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