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
、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
納契稅。」,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
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範
圍,所以免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128003614-2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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