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

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有關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

動產,係因「債權請求」而取得不動產,非屬上開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

花稅票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024003843-264412